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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聲請人
萬家源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承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承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陳報聲請人萬家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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