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孫鴻貴

  • 原告
    萬家源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承翰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 被告
    蔡承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萬家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鴻貴 相 對 人 蔡承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承翰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 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 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惟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泰山區,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