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531號
- 聲請人
- 來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英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熙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具狀人為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印文為來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相對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