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蔡佳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835號 聲 請 人 助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晙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吳「晙」權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