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白鴻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白鴻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棠蕾股份有限公司、王春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陸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