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戴逸之、郭泰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508號 聲 請 人 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逸之 代 理 人 郭泰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杜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2紙本票提示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