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陳柏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6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偉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洪偉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聲請狀末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㈡提出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