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鄭敏郎即翌宏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750號 聲 請 人 鄭敏郎即翌宏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家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