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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13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聲請人
林晉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翁勝翔究為「相對人」或「僅為相對人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0萬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10月9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㈣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林「晉」源或林「晋」源,並提出聲請人身分證影本。

㈤提出相對人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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