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234號 聲 請 人 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鄒喬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