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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41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聲請人
曾琳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博丞即虹利商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吳博丞即虹利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本票發票人吳博丞不符)。

二、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日期表示不清楚)

三、確認聲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111年11月1日簽發本票1紙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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