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414號
- 聲請人
- 曾琳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博丞即虹利商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吳博丞即虹利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本票發票人吳博丞不符)。
二、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日期表示不清楚)
三、確認聲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111年11月1日簽發本票1紙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