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曾琳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414號 聲 請 人 曾琳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博丞即虹利商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吳博丞即虹利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本票發票人吳博丞不符)。 二、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日期表示不清楚) 三、確認聲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111年11月1日簽發本票1紙之記 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