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品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