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安晴即安晴寵物美學旗艦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安晴寵物美學旗艦店」之最新變更商業登記事項卡。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