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廖誼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248號 聲 請 人 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誼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如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張。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如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 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