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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41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聲請人
寓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晟瑮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湧貿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新臺幣49,998,800元,到期日未載,發票日為民國110年12月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票係記名票據,其受款人為「寓貿開發有限公司」,自形式上審認,聲請人非受款人;又依票據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記名票據須以背書轉讓,惟本件票據查無寓貿開發有限公司背書之情事,聲請人既未能證明其票據權利,對上開本票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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