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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52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施鍠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鼎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宇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富鼎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1年07月19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4252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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