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蔡佳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561號 聲 請 人 助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國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5,000元」及請求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乙張,金額「新臺幣45,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本票金額「新臺幣肆萬捌仟元」不相符。)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