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劉水抱地政士即陳政吉之遺產管理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鄭大宇、劉明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劉水抱地政士即陳政吉之遺產管理人 關 係 人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代 理 人 劉明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政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關係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陳政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新臺幣肆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政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以109年度司繼字第352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政吉之遺產管 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迄今,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為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且尚仍應進行聲請遺失證券公示催告、除權判決、變賣股票程序、製作分配表等事宜。又關係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行使其權利,得以續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助字第696號強制執行事件,依法發動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自就遺產處分之難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程序應墊付之費用有所評估,是本件實有由關係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性,爰依法請求酌定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並核定關係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墊付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裁定選任為陳政吉之遺產管理人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司繼字第3528號卷宗查 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又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為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且尚應為聲請遺失證券公示催告、除權判決、進行變賣股票程序、製作分配表等事宜,亦據其提出執行職務報告書、職務紀錄表、遺產清冊、債權憑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均影本)等件為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被繼承人除其名下不動產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助字第696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且分配完畢外,所餘遺產僅值新臺幣(下同)6,985元,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顯見聲請人之報酬已無從自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受償,又斟酌聲請人進行之職務內容包括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為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以及將來尚需聲請遺失證券公示催告、除權判決、進行變賣股票程序、製作分配表等事務,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40,000元為適當,且有命關係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墊付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至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因具共益費用之性質,即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等均具利害關係,故民法第1150條前段乃規定,各該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而民法前開條文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係指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而言,例如:事實上保管費用、納稅、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遺產管理人就遺產之管理,如為全體執行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有費用支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管理費用),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視其支出費 用之性質,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查聲請人主張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已代墊費用計4,441元,倘該費用 為共益費用,聲請人自可檢具相關證據,由上開所餘遺產中支出(核銷),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無必要,又遺產報酬之酌定為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自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張琳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