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1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 記 官 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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