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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4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聲請人
榮順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桑若芝
相對人
蔡育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22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000,0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000,000元擔保金,並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108年度存字第221號提存後,由苗栗地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82號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人並已向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6號裁定(即撤銷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05號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苗栗地院108年度存字第221號提存書、台中文心路郵局407號催告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足見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因聲請人撤回執行、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而告終結,聲請人並於程序終結後催告相對人於20日以上期間內行使權利。又相對人經催告後,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即苗栗地院之回函等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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