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52號
- 聲 請 人
- 洪英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永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1月15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永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未完成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程序,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7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2年1月15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