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譚美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譚美鳳 上列聲請人因晴灣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2月1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晴灣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7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