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杰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林杰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威晨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威晨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尚未核定109年度、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 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6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8月3日止 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