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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52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乙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宋耀光
相對人
楊惠雲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裁

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楊惠雲」之記載應增列當事人欄為「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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