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號2樓
- 原告洪麒書
- 被告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法人、秦啟松、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黃純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洪麒書 相 對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秦啟松 法定代理人 號2樓 相 對 人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黃純萍 法定代理人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亞太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之聲請狀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