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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84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聲請人
洪麒書
相對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秦啟松
法定代理人
號2樓
相對人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黃純萍
法定代理人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亞太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之聲請狀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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