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840號
- 聲請人
- 洪麒書
- 相對人
-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秦啟松
- 法定代理人
- 號2樓
- 相對人
-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黃純萍
- 法定代理人
-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亞太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之聲請狀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