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896號
- 聲請人
- 賴宣霖
- 相對人
- 諾琪寵物有限公司
-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李旭騰即李承翰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諾琪寵物有限公司之營業地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3,相對人李旭騰即李承翰湯顏行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聲請人按公司址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遷移不明」文字之戳印,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9號民事裁定、提存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相對人諾琪寵物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件為證,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