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卓永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911號 聲 請 人 卓永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中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未取得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110年及111年結( 決)算核定通知書,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0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2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