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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國慶

  • 原告
    謝世旺
  • 被告
    登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988號 聲 請 人 謝世旺 相 對 人 登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052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900,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107年 度司裁全字第1023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9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105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系爭假扣押裁定業經相對人聲請而撤銷,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系爭假扣押裁定、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052號提存書、 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系爭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05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900,000元為擔保金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44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辦理在案。嗣系爭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61號裁定撤銷確 定,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亦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449號發文撤銷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上開資料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足見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因系爭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均經撤銷而告終結。又聲請人於上開程序終結後,復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經受催告後逾期迄未對聲請人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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