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06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聲請人
蔡顯宗
相對人
林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66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87號判決,嗣聲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42號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駁回相對人第一審之訴,並諭知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全案而告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歷審卷宗查核無誤。又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業已支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587元(參第二審卷,頁29,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第二審於民國111年7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傳訊之民事證人日旅費1,080元(參第二審卷,頁20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合計為23,667元。是以,依前開第二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667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06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