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昌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昌裕 上列聲請人因金博富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0年12月8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6月7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金博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詢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914號延展清算完結裁定,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本件准予展期至民國111年6月7日 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