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57號
- 聲 請 人
- 張秋松
- 送達代收人
- 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胡湘寧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源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8月22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源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23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1年8月2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