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7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聲請人
許銘仁
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相對人
黃蕙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4,26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聲請人即反訴被告與相對人即反訴原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聲請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4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41號判決駁回相對人關於反訴部分之上訴,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該駁回部分由相對人負擔,另就本訴部分廢棄發回臺中高分院更為審理,聲請人並依法參加訴訟。嗣經臺中高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及參加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計算書(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二審裁判費      71,592元 參臺中高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4號卷一頁14。 第二審證人(黃淑媚、梁永豐)日旅費       1,670元 參臺中高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4號卷二頁187。 參加訴訟費用       1,000元 參臺中高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卷頁289。    合   計  74,262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7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