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7號
- 聲 請 人
- 洪英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永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永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226號非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7月1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