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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
    陳俊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陳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上雲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上雲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日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備查,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覆尚有稅捐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211號、111年度司司字第6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7月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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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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