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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聲 請 人即

相對人
月眉天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結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即
聲請人
中華民國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瑞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兩造均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月眉天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中華民國農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26,85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月眉天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次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分別著有規定。末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相對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月眉天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中華民國農會(下稱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3127號聲請人本訴、相對人反訴部分勝訴,本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4,餘由聲請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74,餘由反訴原告即相對人負擔。兩造均不服,對敗訴部分之本反訴提起上訴,聲請人並為追加訴之聲明,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年度重上字第235號第二審判決廢棄部分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含本訴及反訴)由聲請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含追加之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70分之69,餘由相對人負擔;關於反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10分之1,餘由相對人負擔。嗣聲請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17號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所預繳之裁判費及應給付對造之訴訟費用詳附表計算書所示,依第二審判決諭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41,957元,惟相對人亦另有支出訴訟費用,經計算後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為168,815元,互為扣抵後,聲請人尚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為126,85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又確定訴訟費用額係屬法院應依職權審認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查相對人繳納之第一、二審律師費用,提存規費、強制執行聲請費、員警差旅費及民國107年12月20日大甲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等,非裁判費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亦不屬於法院於訴訟過程所命支出之法定訴訟費用範圍,不得計入訴訟費用以核算,應予剔除不予列入。惟如係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符合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者,得另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數額,附此敘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計算書   項目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第一審本訴裁判費 39,313元 聲請人預納(見一審卷一第7頁) 第二審本訴裁判費 33,427元 聲請人預納(見二審卷一第7、11頁) 第二審反訴裁判費 97,134元 聲請人預納(見二審卷一第7、11頁) 第二審追加之訴裁判費 247,284元 聲請人預納(見二審卷一第159、164頁) 聲請人月眉天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納第一審訴訟費用39,313元、第二審本訴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280,711元、第二審反訴訴訟費用97,134元,依第二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39313×1/5=0000 00000×9/10=00000 000000×1/70=4010 則相對人中華民國農會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41,957元(7863+30084+4010)   第一審反訴土地測量複丈費 48,250元 相對人預納(見一審卷二第24、26頁) 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87,328元 相對人預納(見一審卷二第56、137、168、169頁) 第二審本訴裁判費 27,190元 相對人預納(見二審卷一第10、14頁) 第二審反訴裁判費 35,506元 相對人預納(見二審卷一第10、14頁) 第三審律師酬金 30,000元 相對人預納(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386號裁定) 相對人中華民國農會預納第一審訴訟費用135,578元、第二審本訴訴訟費用27,190元、第二審反訴訴訟費用35,506元、第三審裁判費30,000元,依第二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35578×4/5=000000 00000×69/70=00000 00000×1/10=3551 則聲請人月眉天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相對人之金額為168,815元(108462+26802+355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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