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振芳、亞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亞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宏恭 相 對 人 施江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8,32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35號(下稱第一審)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而告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又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8,320元已由聲請人預納在案(見第一審卷,頁57)。是以,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8,320元,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