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俊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82號聲 請 人 張俊彬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助福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11月29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助福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就任,原應於111年5月29日前完結公司 清算事務,因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核定應納稅捐,無法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3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1年11月29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