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楷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林楷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11月16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築間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就任,原應於111年5月16日前完結公司 清算事務,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尚未核定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1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1年11月16日止完結清 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