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3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聲請人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范世億
相對人
進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042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分別著有規定。末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955判決,兩造均上訴。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70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41,其餘百分之59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2號裁定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第三審及擴張之訴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60,454元 1、詳二審卷(一)頁14。 2、相對人應負擔部分為35,668    元(算式:60454×59%,元以    下四捨五入)   第三審律師酬金   30,000元 1、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    1215號核定。 2、均由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預納 第一審裁判費  71,983元 詳一審卷(一)頁83。  第二審裁判費   24,666元 詳二審卷(一)頁15、78。   合計   96,649元 聲請人應負擔部分為39,626元(算式:96649×41%,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計算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6,042元。  (算式:35668+000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