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謝珮汝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施俊吉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陳威凱 參 加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王峻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黃廖彩鳳之法定繼承人姓名、年籍及住居所、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另按,當事人死亡者,訴 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廖彩鳳已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4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是本院無從特定被告黃廖彩鳳之繼承人與其等之住居所,亦無從命聲明承受訴訟或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致訴訟無法進行,顯與首揭規定不符,爰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劉燕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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