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 原告
- 顏宜成
- 被告
- 顏文弘
- 兼上一被告
- 顏仲羲
- 訴訟代理人
顏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顏相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顏光瑋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顏相材於民國107年8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兩造為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至今仍無法協議分割,依法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被繼承人顏相材之遺產等語。
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顏文弘、顏仲羲答辯略以:同意原告主張等語。
二、被告顏光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另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第1141條、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顏相材於107年8月19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及顏相材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其所載各項存款、投資之證明文件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調得最新餘額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147、163頁),被告顏文弘、顏仲羲均不爭執,被告顏光瑋經通知亦未到場爭執,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以認定。基此,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兩造共有顏相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即屬有據。
二、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乃存款、股票,性質可分,故綜合審酌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當事人之意見等各情,認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應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又本件關於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且分割共有物糾紛,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則原告提起本訴雖依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又係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抗辯或亦為申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認仍應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允洽,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財產項目 財產名稱 價值/金額 (如有孳息含孳息) 分割方法 1 存款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款 13,847元 (截至110.10.1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存款 台灣銀行存款 2,733,295元 (截至111.2.10)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 投資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58股 (截至111.1.2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 投資 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9股 (截至111.1.2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 投資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976股 (截至111.1.2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6 投資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股 (截至111.1.2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7 投資 銳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00股 (截至111.1.2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8 投資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7,026股 (截至111.1.2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9 投資 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000股 (截至111.1.25)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顏宜成 1/4 顏文弘 1/4 顏仲羲 1/4 顏光瑋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