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4號
- 上訴人
- 張宏
- 被上訴人
- 張琴
- 被上訴人
- 張翰
- 被上訴人
- 張宇
- 被上訴人
- 張家源(即張維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張瑛芳(即張維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張憲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曾元楷律師
丁小紋律師
陳冠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故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