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李彩雲、林子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 原 告 李彩雲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被 告 林子傑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潘彥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 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本息,後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60萬7986元本息。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於91年1月1日結婚,且未以書面訂立夫妻財 產制,而以法定財產制為兩造夫妻財產制。後原告於108年8月29日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並於108年10月31日調解成立 ,兩造婚姻關係於是日消滅,是以本件應以原告起訴時即108年8月29日為計算剩餘財產分配之時點。而原告之婚後財產詳如附表一所示,價值合計94萬1368元;被告之婚後財產詳如附表二所示,價值合計3815萬7340元,兩造婚後財產差額為3721萬5972元(計算式:3815萬7340元-94萬1369元=3721 萬5972元)。是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030條之3第1項本文、第1030條之4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差額1860萬7986元(計算式:3721萬5972元2=1860萬7986元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860萬7986元及自111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兩造婚後財產分別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均不爭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時點為自91年1月1日起至108年8月29日止。 (二)原告之婚後財產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被告之婚後財產詳如附表二所示。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及第103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兩造雖於離婚案件繫屬中達成和解(或調解)離婚,但基於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既已動搖,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之同一法理,應類推適用同條但書因判決而離婚之規定,應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8號研討結果參照)。原告主張兩造於91年1月1日結 婚,婚後未約定適用何種夫妻財產制,為被告所不爭執,依民法第1005條之規定,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兩造之夫妻財產制。又原告於108年8月29日起訴請求離婚,兩造嗣於108年10月31日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家調字第1046號調解離婚成立,兩造婚姻關係消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且兩造均不爭執本件應以108年8月29日為計算兩造剩餘財產範圍及價值計算之基準日【參不爭執事項(一)】,原告請求計算兩造於基準日之剩餘財產差額進行分配,自屬有據。 (二)原告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詳如附表一所示,價值合計94萬1368元;被告於基準日之之婚後財產詳如附表二所示,價值合計3815萬7340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參不爭執事項(二)、(三)】。是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為1860萬7986元【計算式:(3815萬7340元-94萬1368元)2=1860萬7986元 】。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860萬7986元,即屬有據。 (三)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又未約定利率,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且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原告併請求自111年12月14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亦 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860萬7986元,及自111年12月14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黃佳莉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財產名稱 價值 1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戶存款 1000元 2 存款 臺中公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1萬7718元 3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889元 4 股票 中石化股票4315股 (每股9.78元) 4萬2200元 5 股票 華隆股票480股 (每股10元) 4800元 6 股票 鴻海股票800股 (每股71.9元) 5萬7520元 7 股票 旺宏股票9股 (每股27.05元) 243元 8 股票 中華電股票3000股 (每股108.5元) 32萬5500元 9 股票 華南金股票141股 (每股19.7元) 2778元 10 股票 中信金股票1萬2540股 (每股20.1元) 25萬2024元 11 股票 力晶股票3062股 (每股10元) 3萬620元 12 保單價值準備金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4萬6977元 13 保單價值準備金 南山康福二十年期繳費終身壽險 2萬1623元 14 保單價值準備金 南山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13萬7476元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財產名稱 價值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35000分之750) 18萬7180元 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美金1.25元、南非幣20.02元) 79元 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沙鹿分行帳戶存款 1000元 4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帳戶存款 (新臺幣5萬8671元、美金2544.24元、南非幣2萬9477.11元) 19萬7451元 5 存款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9萬2303元 6 存款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美金1246.37元) 3萬9105元 7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人民幣2864.78元) 1萬2502元 8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4萬5499元 9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335元 10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1萬4732元 11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美金1707.49元) 5萬3572元 12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南非幣98萬550.03元) 196萬1100元 13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美金2092.55元) 65,654元 14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南非幣1萬5648.38元) 3萬1297元 15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南非幣1萬3273.38元) 2萬6547元 16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歐元5萬9860.01元) 207萬2952元 17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南非幣36萬2613.08元) 72萬5226元 18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美金10萬8812.17元) 341萬3982元 19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美金10萬元) 313萬7500元 20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美金25萬1889.92元) 790萬3046元 21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南非幣50萬元) 100萬元 22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南非幣50萬元) 100萬元 23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南非幣50萬元) 100萬元 24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南非幣50萬元) 100萬元 25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南非幣50萬元) 100萬元 26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南非幣50萬元) 100萬元 27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南非幣87萬4021.69元) 174萬8043元 28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南非幣50萬元) 100萬元 29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南非幣70萬5323.05元) 141萬646元 30 存款 沙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7萬4389元 31 股票 廣豐股票4422股 (每股14元) 6萬1908元 32 股票 威致股票197股 (每股9.18元) 1808元 33 股票 太子股票1252股 (每股10.9元) 1萬3647元 34 股票 富邦金股票917股 (每股43.15元) 3萬9569元 35 股票 潤泰新股票360股 (每股42.15元) 1萬5174元 36 股票 華隆股票248股 (每股10元) 2480元 37 股票 亞瑟股票67股 (每股10元) 670元 38 股票 宏碁股票220股 (每股16.75元) 3685元 39 股票 大業股票3000股 (每股10元) 3萬元 40 黃金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黃金帳戶黃金4696.10公克 727萬4259元 41 投資 台灣航天開發有限公司出資額 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