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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3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廖弼妍

上 訴 人即

反請求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内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及提出上訴理由。查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156萬896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8,505元(計算式:2,069,401元-1,560,896元=508,50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並未表明其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三、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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