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即
反請求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内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及提出上訴理由。查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156萬896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50萬8,505元(計算式:2,069,401元-1,560,896元=508,50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並未表明其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三、綜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