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黃鴻佶
- 被上訴人
- 唐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士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廖士閔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廖士閔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