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16號
- 上 訴 人
-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崇
- 訴訟代理人
- 賴泰華
- 被 上訴人
- 大將軍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洲
- 訴訟代理人
- 蔡侑芳律師
- 袁述芳
- 劉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4號請求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另案訴訟業經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83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1頁至第314頁),堪認前揭裁定之停止事由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