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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16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許石慶廖聖民簡佩珺

上 訴 人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訴訟代理人
賴泰華
被 上訴人
大將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洲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袁述芳
劉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94號請求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另案訴訟業經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83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1頁至第314頁),堪認前揭裁定之停止事由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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