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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大賦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心慧律師
被告
共享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清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翊宸律師

林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民國111年12月2日民事變更聲明暨爭點整理狀、112年8月2日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五)狀送達於被告之送達執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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