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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即被告
共享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賦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萬1,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內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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