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辰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冠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鎮榮太陽能有限公司、蘇圃慷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建字第11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鎮榮太陽能有限公司、蘇圃慷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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