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陳桂芳、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黃志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被 告 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 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43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6,535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舒涵